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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
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
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