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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接地系統應依工程實務設計,以抑制接觸電壓、步間電壓、網目電壓及轉移電壓。供電站接地系統之強化,可由多根埋設之導體(線)、接地電極或由兩者互連組合而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