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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