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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保護機構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董事長、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董事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主任委員、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主辦出納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