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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