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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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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