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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