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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法醫師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