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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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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執行單位應與研發人員簽訂契約,規範下列各款事項:
一、要求新進研發人員聲明其既有之智慧財產權。
二、研發人員於計畫執行期間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三、研發人員對於因職務或執行計畫所創作、開發、蒐集、取得、知悉或持有之一切業務上具有機密性及重要性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執行單位基於產業特性或執行計畫之需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及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