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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