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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
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