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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各校發給畢
業證書。
前項學生應以最後一學期冊報應屆畢 (結) 業資格經教育部核准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