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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大學各學系學生,經核准選定輔系者,至少應修該輔系必修科目二十學分
,自二年級以後修習,其學分應在主系畢業最低學分數以外計算。
修習輔系之學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其已依前條規定延長
者,仍得再予延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