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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發生之爭議,如當事人約定進行仲裁者,其仲裁處所
應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規定。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得由主管機關
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