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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及
在職訓練。
未參加前項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
,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註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