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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
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
得拒絕其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