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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符合證期會
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應於經核准後六個月內開始募集,四十五天
內募集成立該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
之核准,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執照;限期不繳銷者,由證期會公告註銷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