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3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證券交易所對左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當市之部分交易或集會之情事。
二、交易系統與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情事。
三、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逾時交割或交割不能之情事。
四、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處理情形。
五、集中交易市場監視及處理情形。
六、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商務仲裁或和解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七、證券商、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八、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查核情形。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備查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七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