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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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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自行或請他人立即將受害人護送至當地或附近之醫療院所急救。但依當時情形顯然無法施救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請求權人亦得直接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三、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應與保險人合作,提供人證、物證有關資料及文件。
被保險人、加害人及請求權人違反前項規定之義務者,保險人仍負保險給付之責任。但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生保險人之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