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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客戶得就其交易請銀行提供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如該結構型商品係提供予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銀行應提供客戶市價評估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