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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