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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建築面積應按建蔽率標準計算。但國防及交通重要設施需用之土地或學校及訓練機關需用之操場用地,不在此限。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興建辦公廳舍營房及校舍等,應儘量利用建築高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