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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
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
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俸
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十九
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