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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遺失時,營造業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
補發。
營造業曾依本規則受獎懲者,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其獎
懲,記明於補發之承攬工程手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