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11: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
門牌號,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
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
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