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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二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有不足,得以抵費地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其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但該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以原位置(次)分配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前項以抵費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需地機關應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主管機關所定底價價購,其底價不得低於各該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但依法得民營之公用事業用地,得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