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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儲蓄互助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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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