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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
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