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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按名製給通知書,分別發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構、學校轉交其本人或戶長。
前項核定機關於核定之同時,分別繕造處理名冊通知有關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