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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稱法官或曾任法官,指現任或曾任以下職務之人: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懲戒法院法官。
三、各法院法官。
四、軍事審判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