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