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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其遷調仍依原敘俸級銓敘審定。但以敘至擬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於離職後再經遴選為法官、檢察官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原敘俸級如高於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時,敘至再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