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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災區社區更新者,重劃區內原公有非公用土地得指配
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