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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擬參選人之集會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場地費用。
二、租用設備費用。
三、餐飲費用。
四、清潔整理費用。
五、集會保證金。
六、其他與集會有關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第一項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之收款收據。但保證金經退還者,不得列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