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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7 條
屋外變電所使用含絕緣油之機器,其中心點與圍牆之最小間隔如附表三百三十七。
前項規定之最小間隔,如因受限於變電所用地面積,經採取加裝防火牆等因應措施者,得減半適用。
圖表附件:
表三百三十七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