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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5 條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圖表附件: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