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3 條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下:
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
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
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