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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2 條
前條設置標準,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辦公設備、事務機具或委託辦理等
情形,酌予調整核減。但因機關業務性質或辦公環境設備等情形特殊者,
得報權責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