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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0 條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