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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0 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
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
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