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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5 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決定各得標者得標標的之頻率位置後,競價作業結束,並由主管機關公告各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及其得標金。
前項得標金為依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之得標總價與前條位置競價得標金之總和。
競價作業結束後,主管機關公開數量競價各回合及位置競價之競價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