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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2 條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