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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1 條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
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