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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1 條
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