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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機關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分批辦理
者,其主管人員應受行政處分;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