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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非營業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 (格式
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應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以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各非營業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
應依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
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加具
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專案報院核辦。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