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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
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