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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被保險人及配偶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之一切規定。
二、遵守本保險醫療機構之規則及秩序。
三、遵從醫護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四、不得任意要求處方或用藥。
五、不得任意要求住院。
六、住院者,經本保險醫療機構通知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