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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被保險人保險俸(薪)額之調整,應由要保機關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變更。
被保險人考績(成、核)晉級案經權責主管機關審(核)定後,應由要保機關逕送承保機關辦理變俸(薪);其與銓敘機關審定結果不符者,應再通知承保機關自原報變俸(薪)生效日更正之;其有溢領給付者,由要保機關負責追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