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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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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爭議當事人於五日內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